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晋检刑刑诉〔2019〕137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二笨”,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0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镇**街**号。2019年7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决定逮捕(在逃),同年8月1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抓获后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某(已判决)驾驶一辆银灰色面包车,来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镇**村*****集团****有限公司***道路工程项目部工地,盗窃钢护栏方管25根,离开途中被工地人员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等人发现,对方将李某某驾驶的面包车拦截,被告人李某某和李某某下车,李某某手持尖刀威胁张某某等人后,二人弃车逃离现场。经太原市晋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钢护栏方管价值人民币8874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主要有:1.书证;2.证人证言;3.同案犯供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实施盗窃,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丽民
2019年11月8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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