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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克山检诉刑诉〔2019〕1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700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区**镇**街**组**号。2012年3月26日因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4月15日因盗窃罪被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1月9日因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2019年5月19日因涉嫌盗窃被克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克山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克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8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8月29日延长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克山县新民家园小区东南部16号楼南侧物业用房最西侧库房,用事先准备好的断线钳和钢锯,窃取被害人大庆金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放的2.5平方ZR-BV2.5电线18捆、1.5平方NH-BV-1.5电线12捆、YJV-4*35+1*16电缆146米、WDZ-YJFE-4*50+1*25电缆107米(价值人民币27,415.5元)。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5月1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公安局刑事侦缉大队抓获,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面包车1台、断线钳1个、钢锯1个、锯条2个;

2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接警登记表、接警回执、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克山县公安局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协助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发票及消防电缆库存进库出库明细表、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谅解书、户籍证明、证明

3证人贾志清、王赫东、邹德利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克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李某某盗窃案件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齐齐哈尔市克山县公安局技术大队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刑法执行完毕后再犯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因其具有累犯、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年六个月至两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至2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景岩

                                   2019年9月12日

附:

1.物证面包车1台、断线钳1个、钢锯1个、锯条2个;

2.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克山县看守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光盘2张。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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