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504号
被告人李某坷,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附**号,多次被刑事处罚,2018年6月26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0月1日刑满释放。李某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民警抓获,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坷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承办检察官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李某坷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9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坷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镇**家园**栋**楼电梯口被民警抓获。在市民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的见证下,民警对李某坷人身、随身物品进行检查,当场从其左侧裤兜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1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10.33克),予以封存、扣押,对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经称量及鉴定,被告人李某坷非法持有毒品净重10.33克,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至案发,被告人李某坷前罪尚余剥夺政治权利3年零5日未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扣押的上述涉案毒品;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刑事拘留及逮捕文书、相关人员人口信息登记表、前科材料、称量天平检定证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询问笔录;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李某坷讯问笔录;5.鉴定意见: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6.现场检查、封存、扣押、称量、取样笔录及相关指认照片等;7.视听资料:现场检查、封存、扣押、称量、取样及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李某坷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坷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0.3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坷曾因毒品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坷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与前罪判决尚未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3年零5日并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洁
检察官助理 严金容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坷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1份
3.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4.被告人李某坷《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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