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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1〕8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4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镇**村,现住北京市西城区**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受“龙会长”(另案处理)等人指挥,编造“中国梦护贫保险”项目,谎称在该项目中缴纳1800元会费,就可以获取高额保险收益,借助电信网络形式发展下线骗取钱财,其中雷某某(已判决)在平阳县境内缴纳费用并进而实施诈骗活动。其间,被告人李某某发展下线钟某某、朱某某、张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经手钟某某、朱某某、张某甲等人及其发展的下线实际上交的会费人民币200余万元,并截留其中的会费人民币180余万元,用于个人投资、还款、消费等。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0月20日12时许在北京市右安门内西街3号楼2单元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扣押清单、银行交易记录;

2. 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黄某某、陈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及同案张某甲、付某某、刘某乙、李某乙、陈某乙、雷某某、朱某某、王某某、钟某某、李某丙、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电信网络形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存勇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7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华为手机1部暂存于温州市涉案财物中心平阳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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