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117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72********,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出生地四川省盐亭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道**路**号附**号,租住四川省乐至县**小区**栋**单元**号。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7月13日被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2月6日被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于2020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虚构其身份是**集团公司(下称**集团)劳动人事科的工作人员“刘伟”,到四川省资中县、乐至县、安岳县、大英县等地寻找**集团的退休工人,利用自己办的假工作证、假身份证以及之前诈骗后收取的被害人照片等获取对方信任,以帮助被害人办理异地医保刷卡和帮助办理补助的方式,骗取13名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059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6月份的一天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蔡某某家中,谎称是**集团劳动人事科的工作人员“刘伟”,以帮助被害人办理医保异地刷卡和补助的方式,诈骗蔡某某人民币2100元,收取蔡某某照片一张。
2.2020年6月4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四川省乐至县**镇**村**组周某某家中,谎称是**集团劳动人事科工作人员“刘伟”,以帮助被害人办理医保异地刷卡的方式,诈骗周某某人民币2046元,收取周某某照片一张。
3.2020年6月6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四川省乐至县**镇**村**组刘某甲家中,谎称是**集团劳动人事科工作人员“刘伟”,以帮助被害人办理医保异地刷卡和帮助被害人办理补助的方式,诈骗刘某甲人民币100元,收取刘某甲及家属照片两张。
4.2020年6月6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四川省乐至县**乡**村**组刘某乙家中,谎称是**集团劳动人事科的工作人员“刘伟”,以帮助被害人办理医保异地刷卡的方式,诈骗刘某乙人民币680元。
5.2020年6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四川省安岳县**镇**村**组李某某家中,谎称是**集团公司劳动人事科的工作人员“刘伟”,以帮助被害人办理医保异地刷卡的方式,诈骗李某某人民币1050元。
6.2020年6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四川省乐至县**镇**村**组邓某某家中,谎称是**集团劳动人事科的工作人员“刘伟”,以帮助被害人办理医保异地刷卡和补助的方式,诈骗邓某某人民币2650元,收取邓某某照片一张。
7.2020年6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四川省安岳县**镇**村**组谢某某家中,谎称是**集团劳动人事科工作人员“刘伟”,以帮助被害人办理医保异地刷卡的方式,诈骗谢某某人民币1499元,收取谢某某照片一张。
8.2020年6月30日0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四川省安岳县**乡**村**组魏某某家中,谎称是**集团劳动人事科工作人员“刘伟”,以帮助被害人办理医保异地刷卡和帮助被害人家属办理补助的方式,诈骗魏某某人民币1050元,收取魏某某照片一张。
9.2020年7月7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四川省安岳县**乡**村**组蒋某甲家中,谎称是**集团劳动人事科工作人员“刘伟”,以帮助被害人办理医保异地刷卡和帮助被害人家属办理补助的方式,诈骗蒋某甲人民币2049元,收取蒋某甲及其家属照片两张。
10.2020年7 月8 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四川省安岳县**乡**村**组蒋某乙家中,谎称是**集团劳动人事科的工作人员“刘伟”,以帮助被害人办理医保异地刷卡和帮助被害人家属办理补助的方式,诈骗蒋某乙人民币2049元,收取蒋某乙及其家属照片两张。
11.2020年7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四川省安岳县**乡**村**组张某某家,谎称是**集团劳动人事科的工作人员“刘伟”,以帮助被害人办理医保异地刷卡的方式,诈骗张某某人民币780元,收取张某某照片一张。
12.2020年7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四川省安岳县**镇**村**组唐某某家,谎称是**集团劳动人事科工作人员“刘伟”,以帮助被害人办理医保异地刷卡的方式,诈骗唐某某人民币2496元,收取唐某某照片一张。
13.2020年7月19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四川省大英县**镇**村**组**号蒋某丙家,谎称是**集团劳动人事科工作人员“刘伟”,以帮助被害人办理医保异地刷卡和帮助被害人家属办理补助的方式,诈骗蒋某丙人民币2049元,收取蒋某丙照片一张。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李晓军在四川省乐至县汽车站被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晓军对部分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刑事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蒋某丁、毛某某等证人证言;3.谢某某、蒋某丙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DNA鉴定书;6.现场勘验、辨认、扣押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诈骗的对象均为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实施诈骗,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有诈骗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对部分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刑事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伦素
检察官助理:黄利恒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397页,散页1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讯问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