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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2667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3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路**号**宿舍**区**栋**单元**户。2007年8月8日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5月11日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7年9月2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2019年5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在南昌市青山湖区**路**号“**厂”宿舍**区**栋附近一车棚内**楼、南昌市东湖区“**宾馆”等地,组织、招引他人以玩“梭哈”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孔某某、邹某某、吴某某、肖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刘某某、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和赌具,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幼赤

检察官助理:涂润辉

二○二○年十月九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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