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19〕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7********,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乡**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该院审查后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4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唐旭(已判刑)、李静(已判刑)等人乘坐由黄俊雄(已判刑)驾驶牌号为云A****的车辆行驶至昆明市宫渡区世纪水汇停车场桥头时,远光灯刺激到行人张某某的眼睛,双方发生争执,黄俊雄、李静、唐旭、李某某等人对张某某实施殴打,致其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俊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个,DNA鉴定复印件一份。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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