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矿检二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住阳泉市矿区里沙沟**号,2001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08年9月1日因吸毒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09年2月因犯抢劫罪被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5月因吸毒被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8月因吸毒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5月16日因吸毒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2019年4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为筹措毒资,在阳泉市矿区赛鱼社区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对途径此地的独行女性实施抢劫。当晚21时许被害人张某某打电话途径此地时,被告人李某某从后方勒住张某某脖子,将其拖拽至附近草丛进行威胁,抢走张某某华为荣耀9手机一部。经鉴定,手机价值505元。破案后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二、盗窃罪
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为筹措毒资,在阳泉市矿区矿一中车站附近,趁被害人白某某不备使用镊子将白某某放在口袋内的金色苹果8Plus手机偷走。经鉴定,手机价值2876元。破案后手机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镊子一把、手机二部;2.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发票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白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霞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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