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619*********X,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彭州市人,农民,家住彭州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大理市公安局于2020年2月21日对其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6月1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5日21: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云LUN7**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且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沿大理市下关镇苍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苍山路与风盛路口处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4.10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查获经过、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素莲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暂住下关镇**村福东**号,联系电话15334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个;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及证据明细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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