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春雪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春雪先后十三次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王某某。每次交易的数额为300元至1200元不等,交易方式为无接触式交易,均由王某某联系李春雪购买毒品冰毒,李春雪从他人处获得放置毒品地点的照片后发送给王某某,最后由王某某到指定地点(韶关市武江区**大道**号)自取毒品。
被告人李春雪于2019年11月4日因有复吸毒品冰毒的嫌疑被行政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春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春雪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春雪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视为主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徐霞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春雪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