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诈骗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8221983********,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桑植县**乡**村**村组**号,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小区**栋**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1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辩护人刘娜,湖南江之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9年4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5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使用假的身份信息在网上认识彭某某。后编造各种理由,取得被害人彭某某的信任,后以男女朋友关系与彭某某相处。获得彭某某信任后,被告人李某编造各种理由、借口多次向彭某某借钱用于自己挥霍。共计骗得14万余元人民币用于自己挥霍,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李某编造母亲公司项目资金被套牢,需要钱到银行找关系贷款的理由,向彭某某借钱8000元。后彭某某用微信转款1500元钱,再将自己的信用卡交由被告人李某,李某拿到信用卡之后刷取8000余元。

2、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李某编造各种理由需要赎回自己因为挥霍过度抵当掉的黄金器。骗得彭某某信任后,利用彭某某的身份信息帮助自己在金融公司贷款44000元钱,用于赎回自己的黄金器和消费。

3、被告人李某与彭某某相处期间,李某先后编造自己外公生病需要钱治病等多种理由骗取彭某某93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有:1.调取证据通知书、开户信息及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邵某某、覃某某、覃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李某具有前科、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其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智星

                                检察官助理:钟伟

2020年6月22日

附: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在安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具结书1份、换押证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