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汤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31976********,汉族,小学三年文化,系黑龙江省依兰县**镇**村**屯农民,住该村。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汤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汤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汤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8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其表哥赵某某在汤原县**镇**村的赵某某生家吃饭时,被害人某某甲(男,39周岁)到赵某某家向赵某某索要暖气安装费,赵某某与某某甲民发生争吵,李某某见状拿起饭桌上的空啤酒瓶扔向某某甲,砸中某某甲头部右侧将其打倒,在场其他人将某某甲扶起并劝解其离开,某某甲回到自家门口后便倒地昏迷,随即被其妻子送往汤原县中心医院。李某某案发后逃跑。经法医鉴定,某某甲头部钝器伤颅骨骨折,硬膜外血肿清除术后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评定十级和七级伤残。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13日被公安机关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2.证人赵某某、王某某、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某某甲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黑龙江省汤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书、佳木斯肿瘤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汤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生
检察官助理:朱虹达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汤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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