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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66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10103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传媒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崇文区**园**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27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4月29日;自2020年6月28日至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隐瞒车牌号为京L****8的黑色路虎揽胜越野车系走私车辆的真相,伪造该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等抵押手续,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张某某,骗取被害人张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35万元。

2019年12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北京市西城区华龙大厦B座602号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石榴园派出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董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机动车牌照驾驶证鉴定证明、手机鉴定报告书等;6.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录像等;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侯继男

检察官助理 纪超丽

2020年7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 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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