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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春生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李春生,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镇**村**组**号。2003年1月2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德宏州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11月3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瑞丽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禁毒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春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春生在瑞丽市姐岗路老干区附近向吸毒人员关瑞杰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在瑞丽市**路附近向吸毒人员关某某、王某某、郑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8月26日17时许,瑞丽市公安局民警在瑞丽市**路巡逻时,将被告人李春生抓获,从其左侧裤包内查获外用透明封口袋装的7小袋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共计6.55克,1包蓝色塑料袋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9.67克;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的一个云烟烟盒内查获4瓶青霉素瓶装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净重1.09克。综上,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26.22克;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净重1.0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春生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兰婷

2020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李春生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文书卷1册、证据卷6册,光盘11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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