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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春生合同诈骗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宝检公诉刑诉〔2019〕376号

被告人李春生,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8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为天津市宝坻区**街道**村**排**号,现租住天津市宝坻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号。2018年11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春生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6日二次退回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于2019年4月1日、2019年6月14日分别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2019年5月1日、2019年7月1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19日至20日,被告人李春生以出售其名下还迁楼房为由,利用伪造的宝坻新城李三元村房屋置换协议书骗取张某某人民币4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等物证;

2、天津农商银行明细账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春生的供述和辩解;

6、文件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等笔录;

8、微信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春生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春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伟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春生现羁押于天津市宝坻区看守所;

2、案卷3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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