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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3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7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号附**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2年11月、2013年6月、2017年6月、2018年6月、2018年7月、2019年6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四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3次到网吧趁上网人员睡着之机,盗窃他人手机3部,之后分别以人民币450元(以下币同)至500元的价格贩卖给游摊,获取利益1450元用于挥霍。经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涉案手机价值共计304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1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鱼洞新民街“**网吧”,盗窃被害人张某某OPPO R17手机1部,价值660元。

2.2020年5月3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鱼洞新民街“**网吧”,盗窃被害人李某某OPPO K3手机1部,价值978元。

3.2020年5月7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鱼洞中干道“**网吧”,盗窃被害人郑某某OPPO A11X手机1部(价值1407元)、充电宝1个。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购买凭证复印件、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信息、李某某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复印件、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笔录;

5监控视频截图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304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具有多次盗窃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邓维锋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在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提讯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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