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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康某某等3人寻衅滋事等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吴忠市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同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宁夏红寺堡区人,公民身份号码6421271966********,回族,文盲,农民,住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镇**居委会**号。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同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同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康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宁夏红寺堡区人,公民身份号码6403221970********,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镇**居委会**号。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由同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同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宁夏吴忠市利通区人,公民身份号码6421271968********,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镇**街**号。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由同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同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一案、被告人康某某、罗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开设赌场罪一案由同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分别于2019年11月12日、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一案由同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分别于2020年3月27日、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补充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并案审查,分别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心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2日、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2020年4月2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罗某某在位于同心县豫海镇市场内的家里开设赌场,长期从事赌博放板、高利放贷。2013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康某某从事高利放贷,采取非法侵入住宅,随地大小便、泼洒污物、滋扰等软暴力手段,以及随意辱骂、殴打、威胁、恐吓、锁门、打砸、任意占用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威胁手段讨债,为非作恶,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0年左右的一天,被害人余某某向被告人李某某借3万元高利贷,约定月利息为10%,偿还数月利息后无力偿还。李某某多次到余某某位于同心县豫海镇老农行家属院的家里要钱,因余某某在外躲债,李某某便强行居住在余某某家里,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滞留不走三天左右,并在滞留期间以在屋内随地大小便为由,让余某某的老母亲王某某(已去世)为其端屎端尿,后余某某被迫无奈将一块地皮卖掉偿还了李某某的债务。

二、寻衅滋事罪

1.李某某、康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马某甲案)

2013年年初,被害人马某甲向被告人李某某处借入高利贷,偿还数月利息后无力偿还。2014年3月27日,李某某尾随马某甲女儿李某甲强行进入马某甲位于同心县豫海镇粮食局小区**室内,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滞留不走10天左右。期间,李某某破口辱骂、殴打马某甲家人,砸碎室内花瓶,在室内随地大小便,乱扔用过的卫生巾,在墙壁上涂抹污物,使用打火机烧地毯、柜子和壁纸等,被告人康某某多次到马某甲家中与李某某会面,并威胁马某甲不敢怠慢李某某,导致马某甲一家人无法正常生活,马某甲女儿李某乙、李某甲(生于1998年11月)、儿子李某丙(生于2000年1月)在宾馆租住,直到马某甲从马某丁处借高利贷偿还给李某某3万元,给李某某重新打了一张10万元借条,李某某、康某某才离开。

2.李某某、康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勉某某案)

2013年年初,被害人勉某某向被告人李某某借入高利贷,按照李某某要求装修房屋和拱北,并偿还部分本金和利息后无力偿还。随后,李某某伙同被告人康某某到勉某某位于同心县豫海镇二小家属院的家中索要高利贷,并强行入住在勉某某家中拒不离开。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辱骂勉某某妻子马某丙,随意打砸勉某某家中物品,在勉某某家房屋内随地大小便,在厨房门口尿血,伙同康某某将勉某某家家具物品搬回自己家中据为己有,将大门锁住,迫使勉某某家人搬到外面租住。直到2016年年初,被害人勉某某委托周某某、勉某甲偿还李某某4万元,并打了一张3万元借条,李某某、康某某才停止侵害行为。

3.寻衅滋事行为(马某乙案)

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康某某在红寺堡区的一家“马**”餐厅内找到被害人马某乙索要高利贷。李某某抓住马某乙的衣领,采取辱骂、威胁、恐吓的手段逼迫马某乙还钱,马某乙碍于面子无奈找到朋友马某戊借了1万元偿还后,李某某、康某某才离开现场。

三、非法拘禁罪

1.李某某、康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马某甲案)

2015年年初一天下午15时许,被害人马某甲和杨某甲在同心县二粮站信用社门口商量还钱事宜。被告人李某某、康某某开车到该信用社门口,强行将马某甲拉上车并驾车到李某某位于红寺堡镇**居委会的家中,将马某甲拘禁在屋内炕下面的一个暗仓内约四个小时,后李某某、康某某又将马某甲拉到二楼的厨房进行辱骂和殴打,逼迫马某甲在康某某起草的一张15万元借条上签字捺印。直到第三天下午,李某某才让罗某某开车将马某甲带回同心县城广场。李某某、康某某在红寺堡镇**居委会家中限制马某甲人身自由长达40余小时。

2.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马某甲案)

2016年8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打电话让被害人马某甲到李某某位于同心市场的家里商议还钱事宜,待马某甲到李某某家后,李某某将马某甲和自己反锁在房子内,在马某甲的脸上打了几巴掌,身上踢了几脚,不给马某甲吃喝,直到第二天早上,李某某将马某甲直接拉到同心县人民法院调解后才让马某甲离开。期间,李某某限制马某甲人身自由长达10余小时。

3.非法拘禁行为(马某己案)

2014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开设的赌场上给被害人马某己赌博放板1.8万元,并向同心县人民法院起诉马某己偿还借款。2015年10月30日下午19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康某某在甘肃金昌市一餐厅内找到马某己,后将马某己带到金昌市**宾馆房间内,采取辱骂和威胁等手段逼迫马某己还钱,并抽走马某己裤腰带防止逃跑。直到第二天上午约9时许,同心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到场后才将马某己带离。期间,李某某、康某某限制马某己人身自由长达10余小时。

四、虚假诉讼罪

2016年年初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康某某到被害人马某甲租住在艾尚豪庭小区的家里讨债,因马某甲无力偿还,李某某让马某甲在康某某起草的一张20万元借条上签名捺印。2016年7月25日,李某某用15万元和20万元的两张借条向同心县人民法院起诉马某甲偿还借款共计35万元。2016年8月16日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马某甲于2017年起每年5月1日前向李某某偿还6万元,直至还清为止。

五、开设赌场罪

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在位于同心县豫海镇市场内的家里提供场所和麻将牌等赌具,多次聚集马某庚等20余名参赌人员以麻将牌推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每锅100-600元不等,单注100元,上不封顶。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抽头渔利、提供赌资并收取10%的高额月息,被告人罗某某参与抽头渔利,负责为参赌人员提供烟水等服务。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每场抽头渔利1万元至5万元不等。

六、敲诈勒索罪

1.李某某、罗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马某庚案)

2012年冬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开设的赌场上给被害人马某庚赌博放板2万元,扣除当月利息实际交付给马某庚1.8万元。2013年7月1日,李某某、罗某某开车到马某己家中讨债,将马某庚拉到李某某位于同心县市场内的家里,后李某某辱骂、威胁马某庚还债,逼迫马某庚重新打了一张9万元的借条。2013年9月9日,李某某将马某庚起诉至同心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马某己向李某某偿还9万元,后马某庚家人与李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向李某某支付了5.1025万元。

2.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马某辛案)

2012年年初,被告人李某某在开设的赌场上给被害人马某辛赌博放板1.5万元。李某某以扣押马某辛的一辆中华牌轿车相要挟,让马某乙在一张5万元借条上签名捺印,马某辛因害怕车辆被扣无法给家人交代,无奈在借条上签名捺印。2013年1月9日,李某某持5万元的借条将马某辛起诉至红寺堡区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马某辛偿还李某某5万元,于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3万元,下剩2万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后经李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多次滋扰马某辛还钱,马某辛无奈向李某某偿还共计4.44万元。

七、强迫交易罪

2013年左右,被害人马某壬欲将位于同心县豫海镇市场内一处院落出售给杨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得知消息后进行阻挡,并扬言以挖后墙、放水淹等为由威胁杨某某,迫使杨某某不敢再买马某壬的院子。马某壬无奈又找到顾某某,欲将院落出售给顾某某,双方约定出售价格15万元,顾某某丈量院子时,李某某以马某壬的院落除了自己买,再谁都买不去为由威胁顾某某和马某壬。顾某某见状就不敢再买马某壬的院落。后马某壬被逼无奈将院落以13万元的低价卖给了李某某,李某某扣除2万元,实际支付给马某壬1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脑、车辆、银行卡等物证;2.借条、银行交易明细、民事诉状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搜查、扣押等笔录;8.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无理拒不退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李某某、康某某逞强耍横、借故生非,任意滋事,辱骂、恐吓、殴打他人,任意毁损、占用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被告人李某某、康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等恶劣情节,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被告人李某某、康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供他人赌博的场所,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手段索取他人财物,其中李某某涉案数额6.2425万元,罗某某涉案数额3.302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被告人李某某以威胁手段,强迫达成买卖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追究被告人康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罗某某的刑事责任。在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中,被告人李某某、康某某系共同犯罪,其中李某某系主犯,康某某系从犯;在非法拘禁罪中,被告人李某某、康某某在第1起事实里系共同犯罪,其中李某某系主犯,康某某系从犯;在开设赌场罪中,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系共同犯罪,其中李某某系主犯,罗某某系从犯;在敲诈勒索罪中,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在第1起事实里系共同犯罪,其中李某某系主犯,罗某某系从犯;应当一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康某某、罗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敲诈勒索罪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同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旭海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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