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某某**镇**村**组**号,住贵州省仁某某**街道办事处旁。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11月2日批准,仁某某公安局于2020年11月3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多次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卖酒信息,谎称其有酒出售,让被害人支付定金或酒款,在收到定金或酒款后不给被害人发货,并采取拉黑微信等方式和被害人断绝联系。被告人李某以此获得诈骗款共计55100元,用于自己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10日,李某虚构其有普通王子酒出售的事实,骗取赵某甲定金1000元。
2、2020年9月7日,李某虚构有遵义1935酒出售的事实,骗取赵某乙1000元定金。
3、2020年9月12日,李某虚构有遵义1935酒、金王子酒出售的事实,骗取李某某定金500元。
4、2020年9月14日,李某虚构有遵义1935酒、飞天迎宾酒出售的事实,骗取赵某丙定金2000元。
5、2020年9月15日,李某虚构有70年代大曲酒出售的事实,骗取曾某某定金3000元。
6、2020年9月16日,李某虚构有赖茅端曲酒出售的事实,骗取陈某甲定金2000元。
7、2020年9月25日,李某虚构有贵州大曲金酱(八十年代)酒出售的事实,骗取陈某乙酒款43600元。
8、2020年9月13日,李某虚构有茅台金王子酒出售的事实,骗取蔡某某2000元定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凡进必查、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李某的建设银行开户信息及银行流水记录、接受证据清单、曾某某提供的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陈某乙提供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及交易流水记录、赵某丙提供的转账记录、购酒聊天记录、赵某乙提供的购酒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赵某甲提供的购酒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李某某提供的购酒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陈某甲提供的购酒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蔡某某提供的购酒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甲、赵某乙、李某某、赵某丙、曾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电子数据检查报告1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存在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李某2014年7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16年4月刑满释放,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2.被告人李某2019年4月16日因诈骗被仁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请在量刑时予以考量;3.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治刚
检察官助理 李光灿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