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绰号“老山”),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60028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号**公馆**栋**室(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农场**村**号)。被告人李某曾因赌博、吸毒,于2016年11月被行政拘留二十日。被告人李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6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明知汇入的资金系犯罪所得,仍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提供银行账户收取钱款并持其本人或他人的银行卡取钱。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27日,被害人朱某某被他人以办理网络贷款需要充值为由骗取人民币9000元。该钱款转入涉案银行账户后,经杨某甲、吴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转账、取现、无卡存款等操作,最终由被告人李某安排陈某某取款,并将钱款转账给上游犯罪分子提供的银行账户;
2.2019年6月28日-30日,被害人梁某某被他人以缴纳贷款保证金、解冻金为由骗取人民币11000元。该钱款转入涉案银行账户后,经杨某甲、吴某某等人转账、取现、无卡存款等操作,最终由被告人李某及陈某某取款,并将钱款转账给上游犯罪分子提供的银行账户;
3.2019 年6月29日,被害人陈某某被他人以办理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人民币3000元。该钱款转入涉案银行卡后,经杨某乙(另案处理)、杨某甲等人转账、取现、无卡存款等操作,最终由被告人李某及陈某某取款,并将钱款转账给上游犯罪分子提供的银行账户;
4.2019 年6月29日,被害人宋某某被他人以办理网络贷款为由骗取人民币20000元。该钱款转入涉案银行卡后,经杨某乙、吴某某等人转账、取现、无卡存款等操作,最终由被告人李某及陈某某取款,并将钱款转账给上游犯罪分子提供的银行账户;
5.2019年7月1日-3日,被害人罗某某被他人以办理网络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人民币11000元。该钱款转入涉案的银行账户后,其中的9000元经杨行、吴某某、江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转账、取现、无卡存款等操作,最终由被告人李某及陈某某取款,并将钱款转账给上游犯罪分子提供的银行账户;
6.2019年7月2日,被害人代某某被他人以办理网络贷款为由骗取人民币11000元。该钱款转入涉案的银行账户后,该钱款经杨某乙、吴某某、江某某等人转账、取现、无卡存款等操作,最终由被告人李某及陈某某取款,并将钱款转账给上游犯罪分子提供的银行账户;
7.2019年7月3日,被害人熊某某被他人以办理网络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人民币3000元。该钱款转入涉案银行账户后,经孙某某(另案处理)、杨某、吴某某等人转账、取现、无卡存款等操作,最终由被告人李某及陈某某取款,并将钱款转账给上游犯罪分子提供的银行账户;
8.2019年7月3日,被害人魏某某被他人以办理网络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人民币20000元。该钱款转入涉案银行账户后,经孙某某、杨某乙、吴某某等人转账、取现、无卡存款等操作,最终由被告人李某及陈某某取款,并将钱款转账给上游犯罪分子提供的银行账户;
9.2019年7月3日-4日,被害人周某某被他人以办理网络贷款为由骗取人民币19000元。该钱款转入涉案银行账户后,其中的15900元经孙某某、杨某乙、吴某某等人转账、取现、无卡存款等操作,最终由被告人李某安排陈某某取款,并将钱款转账给上游犯罪分子提供的银行账户。
综上,被告人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共计人民币101900元。
2019年12月5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公馆**栋**室被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李某手机两部及作案时的短袖T恤一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案发到案经过,银行账户流水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杨某乙、杨某甲、江某某、孙某某、张某某、余某某、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搜查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安
检察官助理:王卓群、陈宪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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