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57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西丰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宏亮,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后于2019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马宏亮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8日至同年4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马宏亮于2019年11月20日0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持刀威胁被害人唐某某(女,30岁,黑龙江省人),抢走其苹果牌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3000元),并在此过程中致使被害人唐某某“右手中指、环指皮划伤、右大腿皮划伤”。
被告人李某某、马宏亮于2019年11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酒店订单、医院诊断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庞某某、邢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马宏亮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讯问录像、案发现场监控等;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马宏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马宏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式劫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宏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越超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马宏亮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4份。
6.随案移送:移动电话4部、连帽外套2件、裤子2条、鞋2双、火车票4张;
7.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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