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村**坑。因盗窃,先后于2008年2月15日被福建省泉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于2011年7月1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2年5月22日被泉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于2013年7月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2014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5年1月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6年2月3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2016年6月20日刑满释放;于2017年3月2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至2017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11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晋江市**街道**社区旧货市场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旧货店内,盗走60斤旧空调铜管及20斤剥皮的铜线(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600元),后以人民币152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
2020年2月3日,晋江市公安局在晋江市**街道**路抓获被告人李某某,从其处扣押到人民币150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关于废铜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被告人对案发地点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案发监控及其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5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环晖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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