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李某,男,1963**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302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办事处**路**号,现无固定住所。因犯贪污罪、抢劫罪,于1995年6月21日被原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3月9日,自2020年4月22日至5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至2015年间,以虚构“**公路”工程项目、“**农田改造”工程项目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张某某人民币共计83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李某同被害人王某甲系多年认识的朋友。李某以投资**公路投资项目需要资金为由,向被害人王某甲借款投资。2014年11月10日,王某甲通过建设银行账户55224526********账户(以下简称****账户)向李某62170026800********账户(以下简称****账户)转款10万元。双方于2014年12月10日签订协议,约定由李某向王某甲借款10万元用于工程本金运作,若工程顺利,则按股东协议分利润,如工程不顺利,则按照王某甲投入金额的30%返还(期限六个月)。到期后,李某未能如期还款。王某甲发觉被骗,要求李某退还现金,李某以工程还在运作为由敷衍,直至失去联系。
2、被告人李某在被害人王某乙经营的餐馆吃饭时结识了被害人王某乙,向其表明自己在进行“**公路”项目,吸引王某乙投资。2014年12月30日,李某和王某乙在随州市解放路维多利亚一楼大厅,以承接(随小段)路段的方式,签署工程“合约书”,由王某乙投资20万元。当日,王某乙以工商银行62220218050********的账户向李某62155818050********的账户转款人民币20万元。后王某乙见工程没有结果提出还款,李某以各种借口敷衍直至失去联系。
3、2014年11月初,李某对战友刘某某谎称其通过关系正在承接“**公路项目”、“**豪庭”拐弯处至市区段拉直工程,提出向刘某某借50万元钱用于运作该项目的保证金、招标等费用,时间为90 天。2014 年11月15日,刘某某到随州市沿河大道水西门转盘建设银行服务窗口将其62146626********卡上的50 万元现金转入李某6217002680********的建行账户上。后双方以转款日期在解放路维多利亚二楼补写“协议”,“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90天,若投资成功,则刘某某享有工程总利润的四分之一,若未成功则退还借款及利息共计54.5万元。借款期满后,刘某某问李某关于投资的情况,李某以各种理由搪塞直至失去联系。
4、2015年年初,张某某通过朋友赵某甲认识李某。李某谎称有个**农田改造工程,要张某某入股。2015年7月的一天,张某某在云南昆明出差期间,李某打张某某电话说他在随州“**公路”和“**农田改造”工程要结账,找其借3万元钱开票交税,并称一个月以内归还。张某某于2015 年7月23日在昆明给李某转账人民币3 万元。当月底,张某某发现李某电话已经关机失去联系。
2015年7月21日,李某在随州市**酒店开房,与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商量还款事宜,谎称可以通过银行贷款来偿还借款来拖延时间。7月28日,被害人通过询问酒店前台得知,李某已于当日凌晨退房,且手机关机失去联系。
经公安机关查明,随州市曾都公路管理局负责管养小随路师范段,在2014 年1月至2015 年6月期间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李某在随州市万福店农场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中也没有投资和股份。
2019年11月6日,公安机关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湾**栋**单元**楼将被告人李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北海市第一看守所羁押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协议书、合约书、转账凭证、借款借条、银行存取款流水、万福店农场土地整理项目施工合同、情况说明、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涉案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赵某甲、周辉、赵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张某某、向某某的陈述;4.视频光盘一张;5.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硕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随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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