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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抢劫案)_山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一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陈勇),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22128197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村。因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5月3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5月24日被山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山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为2019年9月24日至10月23日)。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为2019年11月24日至12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6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邹天斌(已判决)所购买的车辆与邹天斌、李贤兵(另案处理)从本市乃东区准备前往加查县,行驶至本市乃东区泽当镇老菜市场时,因被害人张某某也准备前往加查县,被告人李某某等三人便让被害人上车一同前往。当车辆行驶至加查县泽加公路布达拉山多布金大拐弯处时,为劫取被害人财物,被告人李某某等三人持刀在车内将被害人张某某杀害,劫走被害人张某某随身携带的人民币6万余元,并抛尸路边山坡下。后被告人李某某等三人驾车逃至林芝市朗县,在县城附近的一个山沟内将车辆和作案凶器弃至河中。

2003年2月10日,邹天斌因本案犯抢劫(杀人)罪被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9年3月7日,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经DNA鉴定,查明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其盖麦旦监狱服刑的自称陈勇的服刑人员即为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同年5月24日,山南市公安局将被告人李某某押解回西藏自治区山南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沾有血迹的汽车坐垫照片等物证照片;2.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抓获及破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解回再侦再审离监通知书、押解经过说明、解回再审乘机单等书证;3.陈某某、谢某某等证人证言;4.同案犯邹天斌的供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 DNA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仁青白珍

王    飞

2019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山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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