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路**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乡**村**自然村**号。2019年12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微信转账收到叶某某(另案处理)用于购买毒品的400元钱后,将毒品甲基苯丙胺(1粒麻古和少量冰毒)送至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路龙街附近交给“矮一点”,并在现场又收到100元现金。
2、2019年11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微信转账收到邓某甲(另案处理)用于购买毒品的2000元钱后,在南昌市青云谱区金鹰路附近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四小袋毒品,每袋有一粒麻古和少量冰毒)交给邓某甲。
3、2019年12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微信转账收到叶某某用于购买毒品的300元钱后,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墅溪路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一粒麻古和一小袋冰毒)交给叶某某。
4、2019年12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微信转账收到邓某甲、杨某某用于购买毒品的700元钱(邓某甲200元、杨某某500元)后,在南昌市青云谱区金鹰路附近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一粒麻古和少量冰毒)交给邓某甲、杨某某。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微信截图等书证;
叶某某、杨某某、邓某乙的证人证言;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辨认笔录;
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礼扩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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