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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明清信用卡诈骗案、盗窃案)_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27004号

被告人李明清,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县******自然村**号。2009年4月23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2016年2月16日因犯抢夺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8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20205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明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并于2020年9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0月11日重新受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信用卡诈骗罪

2019年10月,被告人李明清以偿还被害人胡某某欠款为由,让胡某某办理了卡号为62290219********的**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268903********的**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260029********的**银行信用卡,之后在胡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上述信用卡套现共计人民币19770元,具体为:

1、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李明清在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大道“**便利店”冒用胡某某**银行信用卡套现人民币2950元、冒用胡某某**银行信用卡套现人民币6980元。

2、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李明清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民生银行附近其小车内,冒用胡某某**银行信用卡套现人民币9840元。

二、盗窃罪

1、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李明清在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大道“**便利店”以使用被害人胡某某手机还钱给胡某某为由,秘密使用胡某某的“花呗”账户套现方式窃得其人民币4992元;并将胡某某微信账户中人民币1000元私自转至自己微信账户。

2、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李明清在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大道附近其小车内,以使用被害人胡某某手机还钱给胡某某为由,秘密使用胡某某的“花呗”账户套现方式窃得其人民币1500元。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李明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信用卡对账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明清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他人共计人民币197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李明清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4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兵

检察官助理:马丽霞

                             20201013

附:

    1.被告人李明清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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