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68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2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镇**村委会**队**号。2016年12月1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4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4月1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本市白某某**街**大道**广场**座**房的广州**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伪造公司印章用于帮助客户申请大额透支额度信用卡。同年12月13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缴获40枚公司印章。经鉴定,其中“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广州*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国际影城有限公司”及“广州*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印章系伪造的公司印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搜查笔录、犯罪前科材料、涉案公司印章的商事登记基本信息等书证;
2、涉案伪造的公司印章等物证;
3、证人王某某、李某某、郭某某、车某某、何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森
检察官助理:苏海彤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八册及光盘六张。
3、涉案缴获的公司印章40枚,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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