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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明明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_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始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李明明,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8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太平镇**路***岸**栋**房,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始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始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明明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一案,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开始,被告人李明明通过互联网学习“翻墙”上网的相关技术,在网站G****b.com上下载一款名为“v****G”的翻墙软件(可以绕开中国网络防火墙直接访问外国网站的一种软件),并在一个叫“**工”的网站上租用一个美国服务器,然后利用SS-panl软件搭建网站(网址:fly.x****t.xyz和www.x****r.cc)用来对翻墙用户进行注册、登陆和充值管理。2019年11月开始,李明明将网站(fly.x****t.xyz)接入到“**云支付”第三方支付平台供用户充值,当用户充值满一定金额后,李明明遂在上述支付平台操作提现,后“**云支付”(支付宝用户名:p****y)就将提现金额通过支付宝转到李明明的支付宝账号(账号:18318******)。2020年4月,“**云支付”平台被上海、浙江等地警方查封,李明明就利用网站(www.x****r.cc)和自己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账号:18318******)提供给用户进行注册、登陆和充值。

2019年11月至2020年8月,在李明明搭建的网站上注册用户达3682名,经远程勘验,李明明在网上售卖的“v****G”翻墙软件可以访问国内IP不能访问的外国网站。2020年11月7日,经韶关市**会计事务所审计: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李明明通过支付宝平台收取“**云支付”平台(支付宝用户名:p****y)转入的资金41笔,金额共计人民币17269.00元;2020年5月至2020年8月,李明明通过支付宝平台收取个人用户转入的资金1301笔,金额共计人民币14180.01元;2019年11月至2020年8月,李明明通过支付宝平台收取用户“p****y”和其他个人用户转入资金共计1342笔,金额共计人民币31449.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6.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明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明无视国家法律,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明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始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九远

                                               检察官助理 罗小敏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始兴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三册和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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