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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54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中区,住重庆市渝中区**岩**塆**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7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1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3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5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7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5月17日刑满释放;于2019年5月10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8月27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20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六个月。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6月29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3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联芳万达广场“大玩家”游戏城内,扒窃被害人秦某某放在左侧上衣口袋内的苹果手机一部,后将窃取的手机销赃,获利人民币1200元。经认定,被盗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照片、视频监控截图、苹果手机购置发票、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沙坪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志华

检察官助理  陈  楠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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