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866号
被告人李明发,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7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杭州市西湖区**镇**村**商贸园**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城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5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明发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明发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李明发在杭州市西湖区**镇**街**号天虹棋牌室内因打牌问题与被害人钟某甲发生纠纷,后被告人李明发回到住处拿取了一把长刀(系管制刀具)赶至棋牌室楼下将被害人钟某甲双手砍伤,造成受害人钟某甲左手尺骨骨折、左手桡骨骨皮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右手拇指自大多角骨斜形平面完全离断(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具一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情况、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出入院记录、影像诊断报告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刘某某、钟某乙敢等人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4.被害人钟某甲的陈述;
5. 视听资料:出警现场录像;
6.被告人李明发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明发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明发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慧崇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明发现羁押在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