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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李某某等三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罪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嘉检一部刑诉〔2020〕2689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明娃,男,2000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该区**镇**村**组**号。2019年6月25日因吸毒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阆中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波娃,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3200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该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营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胡定焘,绰号焘娃,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2200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胡定焘、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经常纠集李某某、胡定焘、谭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向某某(另案处理)、刘某甲(另案处理)、侯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南充市辖三区多次实施持械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多次随意殴打和持凶器殴打他人,致多人轻伤、轻微伤,任意毁损公私财物,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社会影响恶劣。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29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与向某某、谢某甲等人吃饭喝酒后,想到南充市顺庆区好莱坞歌城找唐某某(另案处理)免费安排行政陪侍人员,唐某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李某某、向某某将唐某某头部打伤。唐某某找李某某等人解决未果,李某某、唐某某二人相约在南充市嘉陵区凤垭山天乐谷景区以打架的方式解决。2019年12月31日凌晨,李某某邀约李某某、胡定焘、向某某、谭某某帮忙打架,并安排谭某某、胡定焘到李某某住家楼顶拿了六把砍刀。然后五人搭乘两辆出租车到达天乐谷景区门口,每人持一把砍刀藏匿在天乐谷景区大门附近。唐某某邀约了张某甲、秦某甲、杨某甲、刘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唐某某便驾驶自己川R*****黑色本田轿车,车后备箱藏了一把砍刀,搭乘张某甲、刘某乙等人与杨某甲、秦某甲等人搭乘的两辆出租车一起前往天乐谷景区。凌晨4时许,被害人胡某某驾驶牌号为渝A*****的白色雪佛兰牌轿车到天乐谷景区游玩,车刚开到景区门口,李某某、李某某、胡定焘、谭某某、向某某误以为是唐某某等人乘坐的车,五人便手持砍刀将胡某某驾驶的车辆前挡风玻璃、引擎盖和左侧翼子板砍烂,胡某某见状立即掉头驾车离开现场。李某某等人发现砍错车后继续藏匿在路边。随后,唐某某等人到达天乐谷景区大门口,李某某、李某某、胡定焘、谭某某、向某某等人又手持砍刀砍砸唐某某的车辆,唐某某等人立即掉头驾车离开现场。经鉴定,渝A*****雪佛兰白色小型轿车被损毁部位的价格为2905元,川R*****黑色本田雅阁小型轿车被损毁部位的价格为1539元。

2.2019年4月9日凌晨,李某某、胡定焘、李某某、陈某甲(已判刑)等人去南充市高坪区王府井PLUS BOX酒吧玩耍时,在楼下遇见谭某某、李某某、侯某某、赵某某(另案处理),因马某某(另案处理)被谭某某打了,李某某说谭某某偷了他父亲的鱼竿,要谭某某赔钱。李某某以此为由打了谭某某几耳光,踢了几脚。谭某某便现场电话邀约严某某(另案处理)、向某某过来帮忙。李某某也邀约敬某某(另案处理)、马某某前来帮忙,并叫他们把刀拿过来。敬某某、马某某等人把刀拿来后,李某某拿了一把刀准备砍谭某某,没有砍上,将侯某某脚砍伤。谭某某在逃跑过程中李某某没有追上,便返回准备将刀放到车上。谭某某趁机跑去用刀朝李某某臀部刺了三刀,李某某受伤倒地。马某某、敬某某、李某某见李某某受伤,便拿砍刀去追砍谭某某,将谭某某手杆、背部砍伤。后李某某被陈某甲等人送到南充市高坪区高坪第五人民医院治疗,向某某等人陪谭某某、侯某某也到高坪五医院治疗。

3.2019年7月21日晚上,柯某某、谢某乙、廖某某等人吃饭喝酒后,来到南充市嘉陵区格岚汇KTV唱歌。22日凌晨,因谢某乙摸了陪酒小姐张某乙的胸部,张某乙不同意,谢某乙便打了张某乙。张某乙被打后,打电话叫男朋友张某丙和袁某甲帮忙处理。张某丙、田娃、勇娃在一起,张某丙又给李某某、刘某丙(已判刑)打电话寻求帮忙。李某某电话联系刘某甲,刘某甲和李某某、侯某某、吴某甲(另案处理)在一起,然后几人打的赶到嘉陵区格岚汇KTV。张某丙等人先行赶到,与在楼下等柯某某的谢某乙、廖某某发生争执。袁某甲、彭某某到场后,几人开始推打谢某乙。柯某某下楼见状报警。由于张某丙等人准备乘车离开,柯某某便用手机拍照,几人又对柯某某进行推打。此时,李某某、李某某、刘某甲、吴某甲和侯某某乘坐出租车来到现场,下车即对柯某某拳打脚踢。李某某拿一把铁锹打柯某某,刘某甲、吴某甲、侯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刀捅柯某某。致柯某某受伤倒地后,几人又对其拳打脚踢,然后坐车逃离现场。柯某某被朋友送到南充市中心医院治疗。经鉴定,柯某某右臀瘢痕伤为轻微伤。

4.2019年9月14日晚,马某某、刘某丙在南充市顺庆区红光路与董某某、沈某某发生纠纷,刘某丙、马某某心生不满。23时许,马某某、刘某丙电话邀约李某某等人前来帮忙。因李某某当晚过生,李某某和陈某甲、李某某、姚某某(已判刑)等人打车来到红光路WOW酒吧。李某某等人在WOW酒吧与马某某、刘某丙汇合后,就对董某某等人进行殴打。董某某被打后逃至红光路与大南街交界处时,刘某丙追上董某某并将其摔倒在地,李某某、陈某甲、刘某丙、姚某某等多人使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董某某进行围殴,李某某、姚某某用钢管击打董某某,致董某某受伤。随后李某某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董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伤,颌骨骨折、眶外侧壁骨折及左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5.2020年1月3日8时许,龙某甲下班后和同事任某某到南充市顺庆区火车站007网吧上网,遇见吴某乙和李某某、谭某某、李某某在门口喝饮料耍,龙某甲和吴某乙打招呼后进网吧上网。李某某、李某某、谭某某三人无事生非,找龙某甲麻烦,李某某用喝饮料的纸杯砸向龙某甲,谭某某打了龙某甲几耳光,李某某、谭某某等又对龙某甲进行踢打和推搡。龙某甲随手拿一水壶砸向李某某等人。谭某某又用折叠刀将龙某甲大腿和臀部捅伤,然后逃离网吧。经鉴定,龙某甲体表瘢痕伤为轻伤二级。

6.2020年3月28日下午,李某某的QQ网友陈某乙(另案处理)叫李某某帮忙收拾泡他女友易某某(另案处理)的秦某乙。李某某同意后,便和张某丙(另案处理)一起打的到南充市高坪王府井星巴克咖啡店,李某某在车上又联系刘某甲,刘某甲又通知赵某某、川娃等人去高坪区星巴克咖啡店。陈某乙说秦某乙当了兵的,叫李某某多叫几个人来,李某某叫张某丙联系,张某丙联系何某某(另案处理)带几个人到高坪星巴克咖啡店,何某某便把在一起耍的袁某乙(另案处理)、杨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带到高坪星巴克咖啡店。为感谢李某某,陈某乙给了李某某两千元钱,叫他事后请大家吃饭。陈某乙安排易某某将秦某乙约至王府井外嘉陵江边。19时许,李某某、陈某乙等人先到王府井对面靠近江边的街道处等。秦某乙和易某某来到王府井商场外江东大道一厕所处时,李某某叫秦某乙站住。秦某乙看见有五、六个人向他冲来,就往白塔方向跑,然后往王府井方向跑,跑到王府井坝子附近被一栏杆绊倒在地。李某某追上后,将秦某乙的手机抢了使劲摔在地上,抓住秦某乙用拳打击其头部,李某某、刘某甲和其余的人都围上去对倒地的秦某乙拳打脚踢,致秦某乙受伤,然后全部逃离现场。经鉴定,秦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7.2020年4月1日凌晨1时许,袁某丙等人在南充市顺庆区火车站007网吧外烧烤摊吃烧烤喝酒时,遇见李某某,因袁某丙和李某某有过节,李某某便与袁某丙发生纠纷,李某某打电话叫李某某、肖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过来。几分钟后,肖某某拿来砍刀交给李某某。肖某某使用烧烤摊的凳子砸袁某丙,袁某丙没有还手。李某某、肖某某坐下来后,袁某丙敬酒表示道歉。这时,李某某、张某丙到来,李某某打了袁某丙一耳光,袁某丙还手打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等人又开始对袁某丙拳打脚踢。李某某在烧烤摊拿一把铁勺打袁某丙,被袁某丙抢了。李某某就用刀砍袁某丙,其余人用啤酒瓶子砸袁某丙。袁某丙的朋友龙某乙见状,就劝他们不要打了,并扶袁某丙去打出租车。由于未打到出租车,龙某乙扶着袁某丙向长城医院方向走,李某某等人又追上去殴打袁某丙。袁某丙往长城医院方向跑,李某某、李某某等人追上袁某丙后,对袁某丙进行殴打,袁某丙被打得跪地求饶,李某某便拿手机拍摄视频发朋友圈后离开。袁某丙受伤后被朋友送到川北医学院治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胡定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求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定焘持械聚众斗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以被告人李某某为主,李某某、胡定焘、向某某、李某某、谭某某等人为辅,在市辖三区多次实施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系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光复

2020年9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阆中市看守所,李某某押于营山县看守所,胡定焘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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