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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73********,苗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靖州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靖州县**镇**街**组**号。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7月13日被靖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犯寻衅滋事、放火罪,于2015年7月9日被靖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靖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靖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靖州县**镇**街“**护”店内,将被害人吴某某的一个手提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800余元。

2020年7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靖州县**市场**街的过道上,发现被害人田某某停放的一辆电动车没有上锁,于是将电动车推到**路**局附近后将电瓶偷走,并将电瓶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一收废品的人。

2020年7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靖州县**镇**路“**超市”门口,发现被害人凌某某停放一辆电动车没有上锁,于是将电动车推到“**超市”地下停车场内后将电瓶偷走,并将电瓶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一收废品的人。

2020年7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靖州县“**酒店”旁的停车场门口,发现被害人杨某某停发的一辆电动车没有上锁,于是将电动车推到**园**桥旁,准备将电动车的电瓶盗走,但因放电瓶的地方上了锁且被电焊焊接无法取出未果。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等书证;

2.被害人田某某、吴某某、凌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笔录、现场勘验工作记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实施4次盗窃犯罪、前科、累犯、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夏吉辉

检察官助理:黄元波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侦查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检察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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