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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_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小李飞,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8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因犯强奸罪,于2009年3月3日被巧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巧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移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本案属于本院管辖,巧家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1年至2017年9月期间,张自勇(已判刑)纠集朱勇华(已判刑)、苟昌林(已判刑)等人,苟昌林又纠集李某某、侯成位(已判刑)等人,形成了以张自勇为组织、领导者,朱勇华、苟昌林等人为积极参加者、姚茂海(已判刑)、李某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较为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不仅通过有组织的实施组织卖淫、开设赌场、敲诈勒索、抢劫、诈骗、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敛财,还通过开设“**宾馆”、入股“**商务会所”、开设“****”汽车美容店等经济实体逐渐积累经济实力,为组织发展提供经济后盾。该组织为树立非法权威,维护其非法利益,有组织的实施了组织卖淫、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诈骗、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故意毁坏财物等数十起犯罪活动以及随意殴打他人、暴力逼债、恶意欠债等十余起违法活动。造成多人受伤,多名被害人财产损失数十万元等严重后果。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云南省巧家县、四川省宁南县等地形成重大影响。

被告人李某某自2013年以来加入其中,接受苟昌林的管理和领导,多次参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故意伤害

2016年8月5日,马某某(另案)与被害人陈某某因感情纠纷而发生抓扯,马维镅打电话给苟昌林(已判刑),苟昌林邀约侯成位(已判刑),侯成位又邀约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在巧家县城金鹤苑小区门口附近持木棒、刀将陈某某打伤。经鉴定,陈某某的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马某某与陈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陈某某3万元人民币。

聚众斗殴

(一)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苟昌林(已判刑)等人为争夺在巧家县白鹤滩镇旱谷地一赌场上吃干股的权利,与杨某甲(另案)等人引发矛盾,双方在巧家县境内多次聚众斗殴。

1.2016年8月12日,苟昌林、杨兴鹏(已判刑)、被告人李某某等10余人持钢管与杨某甲等人在巧家县白鹤滩镇大沙坝约斗,因杨某甲等人未到而没有打成。随后杨兴鹏等人返回巧家县**酒店时,杨某甲等人持械在巧家县**酒店旁的停车场内与被告人苟昌林、王忠杰(已判刑)、李某某等人斗殴,导致王忠杰受伤。经鉴定,王忠杰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2.2016年8月20日凌晨1时许,杨兴鹏、苏兴洪(已判刑)、张清刚(已判刑)、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在巧家县步行街“十里香烧烤”吃烧烤时与杨某甲相遇,杨兴鹏、苏兴洪、张清刚、李某某等人与杨某甲双方持械斗殴,导致杨某甲、杨兴鹏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杨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3.2016年中秋前后的一天,苟昌林、侯成位、黄顺勇(已判刑)、王忠杰、苟昌稳(已判刑)及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持械与杨某甲在巧家县大沙坝、水泥厂约斗,因杨某甲等人未到而没有打成。

(二)、2016年10月9日,黄某甲(另案)在巧家县城大市场门口因被倖某某(另案)等人殴打,便电话纠集黄某乙及董某某(另案)、被告人李某某,黄某乙又纠集王忠杰、苟昌林持械与倖某某、钱某某(另案)等人斗殴,导致钱某某、倖某某受伤。经鉴定,倖磊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钱能坤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等;7.光盘1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二百三十四条、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俊轶

2020年2月10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巧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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