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6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会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海口市美兰区**路**KTV门口处的爱玛牌电动车盗走,之后将该电动车开到琼山区凤翔西路湿地公园后门河边处。后李某会在该处给电动车充电时被民警抓获。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15元,破案后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会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相片及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会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会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会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王宇翔
检察官助理:刘高杨
书 记 员:陈曼萍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