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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旭故意伤害案)_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李旭,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镇**号。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旭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7月23日18时左右,李旭、王某某、李某某、江某某、谢某甲、谢某乙(后四人未到案)等人共同饮酒进餐,当日21时许准备到盛世乐坛KTV唱歌,行至官渡区**路**都门口时,几人因口角引发打斗,李旭持刀将王某某刺伤,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旭故意伤害致他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旭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旭具有故意犯罪前科一次,且系累犯;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王帮才三年四个月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平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旭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散页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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