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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19〕15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大街**巷**号**房。2016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4月19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被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9年8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盗窃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某某。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黄埔区茅岗社区,采用撬开窗户的防盗网入户的方式,盗窃作案2次,盗窃手机、笔记本以及现金等财物(物品和现金共计价值人民币10230元)。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9年10月11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茅岗**街**巷自编**号,入户盗窃得被害人周某某的OPPO牌R9型手机1部、苹果牌6S型手机1部(经鉴定,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555元)、内含现金人民币1280多元的红包数个,后逃离现场,赃物销赃得款人民币300元。

二、2019年10月21日19时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在**村**街**巷**房,入户盗窃被害人赵某某的OPPO牌R11型手机1部、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部(经鉴定,物品共价值人民币6644元)、现金人民币751元,后逃离现场,赃物销赃得款人民币700元。

2019年10月28日21时某某,公安机关在广州市荔湾区**大街**巷**号门前抓获被告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周某某、赵某某的陈述;3.辨认作案地点笔录;4.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李某某和前科查询材料、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等书证材料;6.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雅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19〕1193号《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及证据开示材料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 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7.视听资料:光碟5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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