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Z25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澄迈县人,住海南省澄迈县**农场**作业区**队**号,农民。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3月7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11日由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海南省澄迈县**农场**作业区**队**号的家中,通过微信(微信号ping******,昵称夏某某)搜索附近人的形式添加被害人李某甲使用的微信(微信号aa1638******),得知李某甲没有男朋友,便谎称介绍男朋友给李某甲,并将其使用的微信昵称阿某某(微信号a13687******)让李某甲添加,接着,李某某以共同出资购买车辆、合伙做生意等名义诱骗李某甲转账,自2020年2月12日至3月6日期间,李某甲通过其使用的微信往李某某使用的微信账号(微信号ping******)分十六次转账,共计人民币131700元,通过其使用的支付宝(账号13018******)往李某某使用的支付宝(账号18876******)分两次转账,共计人民币5000元。骗得人民币136700元后,已被李某某花光。
2020年3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儋州市**镇**十字路口处被儋州市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其处扣押手机2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微信、支付宝截图资料、微信交易流水信息、微信及支付宝开户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报案书、证明、情况说明;
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3.证人吴某甲、李某乙、陈某某、吴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136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琴
书记员:符精政
2020年7月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随案移送手机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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