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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Z25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澄迈县人,住海南省澄迈县**农场**作业区****号,农民。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3月7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11日由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海南省澄迈县**农场**作业区**队**号的家中,通过微信(微信号ping******,昵称夏某某)搜索附近人的形式添加被害人李某甲使用的微信(微信号aa1638******),得知李某甲没有男朋友,便谎称介绍男朋友给李某甲,并将其使用的微信昵称阿某某(微信号a13687******)让李某甲添加,接着,李某某以共同出资购买车辆、合伙做生意等名义诱骗李某甲转账,自2020年2月12日至3月6日期间,李某甲通过其使用的微信往李某某使用的微信账号微信号ping******分十六次转账,共计人民币131700元,通过其使用的支付宝(账号13018******)往李某某使用的支付宝(账号18876******)分两次转账,共计人民币5000元。骗得人民币136700元后,已被李某某花光。

2020年3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儋州市**镇**十字路口处被儋州市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其处扣押手机2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微信、支付宝截图资料、微信交易流水信息、微信及支付宝开户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报案书、证明、情况说明

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3.证人吴某甲、李某乙、陈某某、吴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136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琴

书记员:符精政

2020年7月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随案移送手机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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