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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诈骗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三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李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19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南省醴陵市**巷**号**栋**室。1999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6月,因犯诈骗罪被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8年1月,因犯诈骗罪被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3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虚构调查销售假冒产品的事实,取得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多家被害单位信任,再以收取劳务费、取证费为幌,骗取各被害单位钱款共计人民币191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逃逸并将所得钱款予以花用。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被告人李某以调查销售假冒“美素佳儿”品牌奶粉为由,从被害单位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员工孙某某处骗取钱款2000元。

2、2019年9月,被告人李某以调查销售假冒“雅兰”品牌床垫为由,从被害单位**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员工赵某某处骗取钱款1700元。

3、2019年10月,被告人李某以调查销售假冒“丹麦乐高”品牌玩具为由,从被害单位福建**律师事务所员工姚某某处骗取钱款700元。

4、2019年10月,被告人李某以调查销售假冒“百雀羚”品牌化妆品为由,从被害单位上海**有限公司员工谢某某处骗取钱款1750元。

5、2019年11月,被告人李某以调查销售假冒“凯迪仕”品牌产品为由,从被害单位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刘某甲处骗取钱款1900元。

6、2019年11月,被告人李某以调查销售假冒“相宜本草”品牌化妆品为由,向被害单位上海**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李某甲索要钱款12000元,后因尚未支付而未得逞。

7、2019年11月,被告人李某以调查销售假冒“德施曼”品牌机电为由,从被害单位**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员工李某乙处骗取钱款8550元。

8、2019年12月,被告人李某以调查销售假冒“百澳德”品牌产品为由,从被害单位**(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员工廖某某处骗取钱款2500元。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李某在其湖南省醴陵市的住所地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孙某某、姚某某、谢某某、刘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刘某乙、王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营业执照等相关书证,证实被告人李某于2017年9月至12月间多次虚构调查销售假冒产品的事实,向“美素佳儿”、“雅兰”、“丹麦乐高”、“百雀羚”、“凯迪仕”、“相宜本草”、“德施曼”、“百澳德”等品牌公司或代理公司骗取劳务费、取证费的事实。

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实其于2019年9月至12月间,多次虚构调查销售假冒产品的事实,骗取各被害单位共计人民币19100元的事实。

3.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的身份情况、前科情况,以及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伯嵩

检察官助理 王 盈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部)。

2.侦查卷宗三册、证据材料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案犯身份卡》一张,《换押证》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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