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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二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组。2019年10月因吸食毒品被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本院以其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被害人杨某某,殁年54岁;

被害人梁某某,男,住都江堰市**路。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其所有的川A*****“比亚迪”微型轿车,由温江区方向沿灌温路往都江堰市市区方向行驶。7时许,当车辆行驶至都江堰市灌温路崇义镇土桥场镇桥头饭店前路段,李某某驾驶车辆越过道路中心虚线与相对方向被害人梁某某驾驶并搭载被害人杨某某的川A*****“比亚迪”微型轿车相撞,致车辆受损,并致李某某及梁某某、杨某某受伤,后杨某某因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经都江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12月9日,李某某归案后其尿液中检测出吗啡、冰毒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鉴定意见、现勘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具有逃逸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小兵

检察员:刘建波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提讯证、换押证。

    5.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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