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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方才故意杀人案)_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古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李方才,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5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古蔺县**镇**村**组**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古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4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方才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7时许,被告人李方才在其位于古蔺县**镇**村**组的家中,因被害人熊某某怀疑李方才偷其笋子,二人发生纠纷继而抓扯在一起。李方才在院坝旁持木棒对熊某某头部、腿部等实施殴打,致熊某某头部开放型颅脑损伤、开放型凹陷性粉碎性额骨骨折、双侧前颅底骨折、肋骨、肩胛骨骨折等。后,李方才持木棒逃离现场。熊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古蔺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熊某某的死亡原因系颅脑损伤死亡;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方才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当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同日,李方才在白玉村八组小地名坝子沟头被侦查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方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方才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方才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小琴

检察官助理:邱霞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古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散页材料一册;

3.光盘十张;

4.换押证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举证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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