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方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82********,汉族,初中文化,系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农民,住该村。2012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2017年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0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方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李方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镇**村**仓买内与同事、被害人褚某某吃饭时,李方成趁某某伟不备将其放在桌上的一部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一部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及一件黑色羽绒服(兜内有人民币100余元及三星手机一部)盗走(羽绒服及三星手机均无法作价)。
经侦查,被告人李方成于2019年10月29日在哈尔滨市双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褚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方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 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方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方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方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方成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但其系累犯,且被盗赃款、赃物尚未返还被害人,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方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涛
附:
1.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被告人李方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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