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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新顺抢夺案)_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2690号

被告人李新顺,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06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住中江县**镇**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2月15日,被告人李新顺因犯抢夺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3000元因涉嫌抢夺罪,经中江县公安局、中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分别于2020年4月15日、9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新顺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至4月8日期间,被告人李新顺通过飞车抢夺的方式两次抢夺他人财物,共计8068元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李新顺驾驶两轮黑色摩托车在中江县中恒国际小区附近,趁被害人许某某不备将其脖子上的项链抢走。

2、2020年4月8日,被告人李新顺驾驶黑色两轮摩托车在中江县东北镇百梨村6组的道路上,趁被害人吕某某不备将其脖子上的项链抢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勘验笔录;7.价格认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新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新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新顺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其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新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新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    辉

  检察官助理:梁小成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中江县**镇**小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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