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宋某某等盗窃案)_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红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 196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021965********,汉族,大学文化,大庆市**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花园**室。2007720日因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20204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监视居住,2020428日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521日经本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5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苗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小区**号**门**室,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执行。

被告人宋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81********,汉族,高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室,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苗某某、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将位于其大庆市**医院门诊部北侧的大庆市**有限公司豆皮车间租赁给被告人宋某某生产豆皮,并协议由李某某安装转换盗窃用电与合法用电的电源开关,盗窃采油**厂**作业区高173-158、南2-丁1-丙445油井电力供宋某某生产豆皮用电,并向宋某某收取固定电费。期间,宋某某雇佣被告人苗某某负责维护盗窃用电等工作。该豆皮车间内有3台豆皮机,生产时每天运行24小时。1台粉面机、1台切丝机、1台和面机,生产时每天各运行4小时。宋某某经营豆皮厂至2019年2月20日,启用机器设备生产时长至少6个月,共产生用电量89,640千瓦时,其中合法用电量19,680千瓦时,盗窃用电价值人民币51,763.40元。

2018年11月份,为冬季取暖,李某某找来宋某某帮助其盗接高173-158油井电力用于加热锅炉。宋某某指派苗某某帮助挖电缆线沟并盗接电缆线。截止2020年4月13日案发时,取暖时长至少7个月,共产生用电量58,212千瓦时,盗窃电力价值人民币41,126.78元。

2019年2月20日,宋某某将豆皮车间设备与原材料转兑给被告人宋某某经营,并约定继续履行宋某某与李某某的租赁协议,盗窃油井用电生产豆皮,苗某某继续负责电力维护。豆皮车间内有3台豆皮机,生产时每天运行24小时,有1台粉面机、1台切丝机、1台和面机,生产时每天各运行4小时。宋某某经营豆皮厂至2020年4月13日,启用机器设备生产时长至少8个月,共产生用电量119,520千瓦时,其中合法用电量20,520千瓦时,盗窃电力价值人民币69,943.5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某、苗某某、宋某某盗窃价值人民币162,833.68元,被告人宋某某盗窃价值人民币69,943.50元。

被告人李某某、苗某某、宋某某均系抓获归案,被告人宋某某于2020年4月21日到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豆皮厂、生产设备、被盗油井、配电箱、电缆线等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侦破经过、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盗窃电力的价值计算说明、电价说明、第二采油厂转供电结算单明细、第二采油厂转供电结算单、鉴定结论通知书、证明、丢失报告、抓逃说明、用电申请书、营业执照、手写记录单、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调查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无犯罪证明、现实表现、王海林情况说明、维修电工岗岗位说明书、移交物品文件清单、李某某与王海林通话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程某某、于某某、石某某、谢某某、林某某、单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苗某某、宋某某及同案王海林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节能测试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苗某某、宋某某对盗窃现场、工具,同案的辨认笔录、同案对李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程某某、于某某、石某某、谢某某、林某某对宋某某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苗某某、宋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苗某某、宋某某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电力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宋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有前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宋某某建议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苗某某系从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宋某某系自首,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飞

检察官助理:刘涵兮

2020年8月20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宋某某现系取保候审、被告人苗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证据和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