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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挪用公款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职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90********,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祁阳县**站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祁阳县**镇**路**街**号。2019年12月31日因赌博被祁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由祁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同年1月19日由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同年3月5日、5月20日退回祁阳县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祁阳县监察委员会分别于同年4月5日、6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2月20日、5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祁阳县**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服务站系镇人民政府下设职能部门,负责全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工作。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该站工作人员被告人李某某利用经管该镇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金)和养老保险金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医保金、养老保险金共计人民币336.107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用于个人进行网络赌博非法活动。至案发尚有251.5075万元未能退还。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初,被告人李某某在赌博网站注册,绑定其名下尾号6219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以下简称6219账户),用于网络赌博充值和提现交易。2018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某将其收取、保管的茅竹镇84.6万元医保金存入6219账户,用于个人网络赌博。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父母资助等方式填补了被挪用的款项。

2.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将其收取的茅竹镇三家村、坦坪村、幸福村等村(居)民共计31.22万元养老保险金,用于个人网络赌博或归还赌博欠款。

3.2019年10月,茅竹镇人民政府安排被告人李某某负责该镇茅竹社区、清水塘社区、幸福村、三家村、富里村、联合村、周塘村等7个村(社区)医保金的收取、保管、上解以及参保人员信息录入等工作。其间,被告人李某某将其收取的上述7个村(社区)共计220.2875万元医保金存入6219账户,用于个人网络赌博。

2019年12月31日,因被告人李某某不能如期上解医保金而案发。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向其所在单位交代了挪用公款进行赌博的事实。同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人陪同下向祁阳县公安局投案,祁阳县公安局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次日,被告人李某某被祁阳县监察委员会立案审查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收款收据、银行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记录、参保人员名册等书证;2.远程勘验笔录;3.证人邓某某、贺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医疗保险基金、养老保险金336.1075万元进行赌博非法活动,数额巨大,且有251.5075万元不能退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八年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拥军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祁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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