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一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李新路,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河南省尉氏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乡**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2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新路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4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5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新路采用体内藏匿的方式运输毒品。2019年1月21日18时30分许,民警在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号**宾馆**房间抓获李新路,查获从其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净重300.6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从李新路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涉案财物移交登记表等;3.被告人李新路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5.排毒、提取、封装、称量、取样、扣押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新路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龄心
2019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新路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光碟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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