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新明,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8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8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新明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间,被告人李新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民工砍伐其向同村村民李某甲承包的**镇**村“**”山场林木,所砍伐林木均由其雇佣司机李某乙(另案处理)运输到仙游县**镇**木材加工场进行出售,所滥伐林木蓄积量共计35.56立方米。
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李新明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李新明已缴纳补植复绿补偿金人民币5669.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李某乙、管某某、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新明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仙游县林业局规划队鉴定意见书、仙游县木材检验中心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新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新明违反森林法及其它保护森林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民工滥伐其所承包的山场林木,所滥伐林木蓄积量共计35.5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新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新明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官文仙、陈奕忠
检察官助理:方坤杰
附:
1.被告人李新明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分别为 116页、4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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