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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敏贩卖毒品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571号

被告人李某敏,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91********,汉族,出生地为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房,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路**号。因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敏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敏通过手机与位于本市越某某六榕路109号附近的购毒人员涂某某商定毒品交易事宜。同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敏在本市海珠区同福西路168号内将1包透明胶纸包装的植物状物(净重1.98克,检出大麻酚、四氢大麻酚成分)以人民币420元的价格卖给购毒人员涂某某。交易完成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敏抓获归案,并在其交易毒品的店铺储物柜内查获4包植物状物(总重l3.19克均检出大麻酚、四氢大麻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毒品等物证(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敏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敏贩卖毒品大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敏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敏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梅芳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敏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4张;

3.缴获的毒品及作案工具等物品,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

4.认罪认罚速裁案件讯问笔录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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