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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李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8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镇**组,现住湖南省洪江市**镇**市场。因犯抢劫罪,2001年8月7日被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20年3月10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洪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案件复杂,于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李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为购买海洛因毒品供自己吸食,于2020年3月9日22时许乘租段某某驾驶的吉利牌湘ND****小车从洪江市安江镇来到怀化市**厂附近,随后改乘出租车至怀化**收费站处,与事先通过电话联系的一男性贩毒人员见面后,搭乘该贩毒人员驾驶的小车至怀化市**乡**村一家院子外,被告人李某在车内将4万元人民币交于该贩毒人员,随后该贩卖人员进入院内的砖房里,拿出两包毒品上车并将李某送至怀化市**厂附近,然后将毒品交给李某。被告人李某将两大包海洛因毒品藏至其上衣内侧左口袋内后下车,改乘段某某的小车从怀化**厂返回洪江市安江镇。当车辆行驶至G60高速公路安江收费站出口处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2包毒品疑似物,经称量,上述缴获的毒品疑似物共计毛重105.5克,净重98.7克。经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缴获的2包毒品疑似物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提取笔录、称量笔录等书证;2.证人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全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铭

检察官助理:黄方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及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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