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001968********,汉族,初中文化,**投资管理湖北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荆门市,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9月5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5月至9月间,在本市武昌区知音传媒大厦,成立***投资管理湖北有限公司,通过招聘业务员在街头散发宣传单、电话推销、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以高息为诱饵,非法销售白银理财产品、转让港股,吸收万某某等90余人的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800余万元。
经报警,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2.书证:3.证人万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审计报告;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素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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