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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故意杀人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2706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0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乡**村**号。2019年2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3月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5月9日报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19年6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7月17日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7月30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本区南乐路168号达丰生活区**期草坪上,因情感纠纷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执,后李某持预先准备的菜刀将李某某颈部割伤并意图杀害对方,继而自杀,后因群众报警并经及时施救而未得逞。经鉴定,李某某颈前部皮肤裂创,颈部肌群多发断裂,甲状软骨上端及会厌谷横行断裂,声门暴露,构成重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其与被告人李某在本案案发前存有情感纠纷,并有过冲突。2019年2月24日,其经田某某说情后答应碰头,后其至达丰生活区**期草坪,并表示要与李某分手。李某后即以送药为名离开草坪,之后拎一黑色塑料袋回来。当其准备离开时,李某从背后将其勒住,并持菜刀将其脖子割伤,后又扑到其身上并掐其脖子,意图杀死自己,之后被在场人员拉开。之后救护车将其及受伤的李某送至医院抢劫。

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本案案发前存有情感纠纷。2019年2月23日,李某想约李某某出来未果,经李某请求后,其向李某某说情,次日下午,李某某答应碰头,双方约在达丰生活区**期草坪见面。双方碰头后,李某以送药为名回宿舍拿药,后拿一个黑色塑料袋回到现场,并再次与李某某发生争执,李某某遂准备离开现场,李某亦跟随离开。后其听到周围有人大叫,随即看到李某、李某某二人双双倒地,李某两手抓住一把刀勒住李某某脖子。其过去意图分开二人,李某即放开李某某脖子并自刎。见状后即拨打120,后因害怕而离开现场。

3.证人尹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2月24日14时许,其在本区南乐路168号达丰生活区**期草坪上看到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草坪上厮打,李某持菜刀砍了李某某,并把李某某抱住摁倒在地上,后田某某上前劝架,李某对田某某说“别管我”并持刀自刎,其见状遂上前夺刀。之后民警赶至现场后,其将所夺下的菜刀交给民警。

4.证人费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2月24日14时许,其在本区南乐路168号达丰生活区**期草坪上看到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李某某死死抱住并倒在地上,还不停说“我死没关系,我不会放过你”之类的话,后其意图分开双方,发现二人均受伤,随即报警。

5.证人单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2月24日14时许,其在本区南乐路168号达丰生活区**期草坪上看到两男一女正在聊天,后突然听到该女子尖叫,随即看到该女子和其中一男子扭打在一起,后该二名男女脖子均受伤。

6.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民警在案发现场提取得作案菜刀及多处血迹,及菜刀已被扣押在案。

7.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及菜刀上提取的血迹为被告人李某所留。

8.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颈前部皮肤裂创,颈部肌群多发断裂,甲状软骨上端及会厌谷横行断裂,声门暴露,构成重伤二级。

9.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的个人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及其系在案发现场自杀未果被送至医院救治,伤愈后被传唤至派出所。

10.被告人李某的多次供述及辩解证实,其到案后曾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之后翻供。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持刀故意杀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着手实施犯罪以后因意志以外因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胥嘉平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二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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