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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受贿案)_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公诉刑诉〔2018〕85号

被告人李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011962********,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昭通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正处级),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路**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受贿罪,经鲁甸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9月28日决定,同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17年10月12日决定,次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昭通市纪委于2017年9月26日将犯罪线索移交本院,本院同日交予鲁甸县人民检察院侦办,该院侦办后报送本院反贪局,本院反贪局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公诉处移送审查起诉。公诉处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后分别于2018年1月25日、4月8日两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侦查部门于同年2月25日、5月8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于2018年1月13日、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2月,被告人李某任昭通市供销社党组书记兼副主任;2011年10月,被告人李某任昭通市供销社主任。在该任职期间,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申报项目、处置门面、修建供销大厦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并索取项目申报人杨某某等人的财物44万元、非法收受翁某某等人的财物4.7万元,合计48.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6月,彝良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根据文件要求向云南省供销社申报新网工程项目,并请李某关照,李某安排下属将刘某某的申报材料作为重点项目往前放,以获得更多成功申报的机会,李某签字同意上报后又向省供销社相关人员打了招呼。在李某的帮助下,刘某某获得项目补助资金70余万元。此后的一天,刘某某到昭通李某的办公室向其送出3万元表示感谢。

2、2011年4月,彝良县**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向省供销社申报食用菌项目,并请李某关照。李某采取前述方式为杨某某提供帮助,使杨某某成功获得项目补助资金20万元。此后的一天,李某在昭阳区一修理厂向杨某某索要人民币1万元。

3、2011年,镇雄县**公司经理翁某某申报乡村流通工程项目后到昭通李某的办公室请其关心,并向李某送了2000元。在李某的帮助下,翁某某获得项目补助资金15万元。为表示感谢,翁某某又于2012年向李某送出5000元。

4、2012年3月,威信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向省供销社申报省级流通网络体系建设项目后,请李某帮忙,李某签字同意上报后向省供销社相关人员打了招呼。在李某的帮助下,黄某某获得项目补助资金25万元。在该期间,李某向黄某某“借款”10万元,此后的一天,李某让黄来昭通以还其借款,黄某某到昭通后入住擎天大酒店,李某在该酒店向黄某某还款3万元时要求黄出具10万元的收条,黄收款后又送了内装有1万元现金的一个信封给李某。

5、2011年,昭通市供销社决定重建位于昭阳区公园路8号的办公大楼。同年6月,昭通市供销社与昭通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实际控制人聂某某)签订协议,合作开发新供销大厦。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聂某某获得该重建项目提供帮助,并在促成老供销大楼的资产评估结果、解决拆迁户上访及垃圾焚烧罚款等事宜的过程中给予关照。2014年至2015年期间,李某先后三次向聂某某索要人民币合计20万元。

6、昭通市**公司原属昭通市供销社社属企业,赵某某任该公司副经理。2006年改制后,昭通市农资公司变更名称为昭通**农资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被告人李某向**公司经理赵某某借款6万元。2013年,赵某某请李某帮忙将昭通市供销社管控的位于昭阳区昭阳大道的九间门面“归还”给**公司,以解决改制遗留问题。在李某的主持下,昭通市供销社召开党组会议并发文同意将九间门面处置给**公司,**公司补偿市供销社110万元。2014年下半年,赵某某销毁借条,向李某明示不需再归还该款项。2015年,李某再次以“借款”的名义向赵某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户口证明、任职通知、线索移交函、申报材料、资金下发通知、昭通市供销合作社关于将西大街九个门面划拨昭通**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以解决公司改制遗留问题的批复、记账凭证、收条、会议记录、供销大楼相关修建材料,被告人李某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48.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德琳

2018年6月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鲁甸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十三册、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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